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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案责任追究从厘清概念程序入手

【字号:    】        时间:2015-01-19      

《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对于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和遏制司法腐败,都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错案责任追究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以下“四难”问题。一是责任认定难。如认定标准不够细化、责任区分不够清晰、错案范围不够合理等。二是线索发现移送难。实践中一些错案线索经初核后,通常会出于多方面考虑,就不移送了,体现较大的主观随意性。三是调查取证难。一方面,纪检部门作为调查部门,人员较少,且不在办案一线,难以掌握第一手资料,因此,很难启动调查程序。另一方面,对调查缺乏相关监督制约机制,对发现的线索,是否启动调查,主观随意性也较大。四是问责难。体现在追责机构不完善、问责方式不完备、真追细究力度不大等。当前,由于一些基层检察院存在保护思想,往往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于是出现不愿启动、不忍启动和不便启动责任追究程序等现象。
笔者认为,完善错案责任追究机制,要做到以下几点。
准确界定错案概念。首先,要正确认识错案责任追究的目的在于提高办案质量,不在于惩罚而在于教育预防。其次,要把握好错案追究与保护干警办案积极性的关系。既要对该追究的追究到位,形成责任倒逼机制,提升执法规范的水平,也要避免追究面过大,影响办案干警的积极性。再次,要把握错案责任追究的免除条件。执法办案活动中虽有错误发生,但是如果办案人员已尽到了审查义务,只是司法解释变化等客观原因所致错案,则不应进行责任追究。最后,对于执法过错要根据过错程度决定是否追究责任。比如在办理案件中,或认定事实错误,或罪行定性不准,或适用法律不当,或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且应依法纠正的案件等。
完善启动程序。对于捕后撤案、捕后不起诉、起诉后法院判无罪和撤回起诉案件,应积极进行国家刑事赔偿。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启动后,应设立专门调查小组进行先期调查,如果认定是错案,再启动追责程序;如果认定不是错案,则予以正名。
科学设置调查程序。一是要设定错案确认的主体。错案的认定应由检委会或党组会决定,或者根据检察官惩戒委员会的职责,由其认定。二是要设定错案认定的标准。严格按照错案标准、概念来认定,不能简单认为法院判无罪的就是错案,应坚持公正立场、审慎评价,不受社会舆论影响。三是要明确错案调查的主体。要改变仅有监察部门、政工部门调查的情况,应结合业务情况,由案管、纪监、检委办等部门联合调查。四是要明确规范错案线索的管理。建议线索上提一级管理,或错案线索由省级院统一管理。五是要明确错案调查的程序。进一步细化调查方式、程序、办案时限要求以及回避制度等相关内容。
创新完善问责方式。要增加问责方式。在已有的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和刑事处理基础上,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增加离岗培训、取消评优资格、停发津补贴等方式。同时,确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对造成国家赔偿的,要求个人承担部分责任。要细化责任分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定案谁负责的原则,根据错案性质、原因、情节、后果和责任大小,作出恰当处理。特别要合理划分领导过错责任和执法人员过错责任。因案件事实、证据认定错误造成错案的,承办人应承担责任;因部门负责人或复议人、复核人在审核案件中擅自或者授意改变案件事实、证据认定造成错案的,应承担全部责任;因检察长、副检察长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造成错案的由其承担责任;因检察委员会主持人违反有关法律和检委会议事规则作出错误决定造成错案的,由主持人承担责任;向上级院请示的案件,因上级院批复、决定造成错案的,应由其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