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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关注】你要不回来的钱,我来守护

【字号:    】        时间:2024-01-03      

导语

案件质量是检察办案的生命线,把公正司法落细落实到办好每一个“小案”中,“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内在要求,从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新期待出发,从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出发,用“小案不小办”的生动实践彰显检察工作的基本价值追求、传递司法办案的力度和温度,增进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的高度认同。12月20日《检察日报》06版民生周刊·视线报道了宜昌市西陵区检察院是如何高质效办好老百姓身边的“小案”......

 

拖了5年的执行款有了着落

“你们给法院发了检察建议之后,我就收到了对方给付的一部分执行款,余下的款项我们达成了分三次履行完毕的和解协议,对方承诺将按照协议计划来履行……”日前,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检察院检察官在进行案后回访时,当事人罗某感激地说。

申请监督

案件执行5年判决仍未落实

杜某租赁罗某的房子,但一直欠付租金,罗某多次催讨无果,遂提起诉讼,要求杜某腾退房屋并结清房租。法院判决支持了罗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罗某于2018年5月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已经执行5年了,拖欠我的租金我一分钱都没有拿到。”今年3月,罗某向西陵区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时说。

承办检察官通过调阅法院执行卷宗了解到,2018年6月,法院就罗某与杜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作出执行裁定,要求杜某腾退其承租的罗某名下房屋,并支付超期腾退的房屋占有使用费、违约金及迟延履行利息,冻结、划拨杜某的银行存款。执行裁定作出后,杜某搬离了其承租的罗某名下房屋,但拖欠的租金未能支付。

检察官进一步审查发现,2018年6月,名下无存款的杜某在收到法院的执行文书后,主动向法院缴纳了1.1万元执行款。随后,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组织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在案涉房屋拆迁的前提下,杜某须向罗某支付6.1万余元,罗某须将杜某在承租期间对该房屋加建部分的一半拆迁补偿款支付给杜某。鉴于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法院便将杜某之前缴纳的1.1万元执行款又退给了杜某。

2018年8月3日,法院以杜某已将拖欠的租金全部履行到位且已向罗某全额发放、该案已执行完毕为由结案。

 

调查核实

结案理由与事实不符

案件到底有没有执行完毕?执行款到底有没有全额发放?带着疑问,承办检察官对该案展开深入调查,并询问了当事人。

检察官了解到,双方当事人都认为案涉房屋会被拆迁,因此双方所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实际上是一份附条件的协议,即该协议的履行要以案涉房屋被拆迁为前提。只有当案涉房屋被拆迁了,当事人获得了相应的拆迁补偿款,后续的执行活动才能继续。

然而,让人没想到的是,案涉房屋最终并未被纳入拆迁范围。罗某在知晓该情况后,于2021年4月将案涉房屋出售给了案外第三人。由于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条件未满足,故协议内容无法执行,申请人罗某也未收到任何执行款。法院以被执行人杜某已支付全部租金、执行款已向申请执行人罗某全额发放到位,本案已执行完毕为由结案,明显与事实不符。

在执行和解协议无法履行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判决。而罗某多次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但法院一直未重新立案予以执行。

 

依法监督

检察建议规范司法活动

今年3月30日,西陵区检察院向该区法院发出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该案重新执行,依法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尽快将案件执行到位,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4月18日,法院回复承认对该案的处理确有不当,已根据检察建议重新对该案予以执行,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确保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尽快得到实现。

 

监督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罗某在原审中委托律师朱某和实习律师文某代理其案件。在原审开庭时,罗某和律师朱某均未到庭,仅实习律师文某一人出庭并以律师名义发表代理意见,法庭未对文某的行为予以制止和批评。而文某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法规定,构成违法代理。

 

针对该违法情形,西陵区检察院向该区法院提出审违监督检察建议,建议法院认真审查以律师名义从事诉讼代理活动的人员身份,依法规范诉讼代理行为。法院回复称将充分采纳检察建议,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大审查力度,依法规范诉讼代理行为。

 

与此同时,西陵区检察院针对实习律师文某的违法代理问题,向文某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发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建议其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对实习律师的实习活动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收到检察建议后,该律师事务所及时组织全所律师和实习律师对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学习,进一步明确律师执业权利和执业规范,杜绝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