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党中央、省市区委和上级检察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深刻认识检察机关服务保障营商环境的重大职责作用,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全力营造安商、稳商、惠商、暖商的环境,为 “五个西陵”高质量发展提供优质检察产品。现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提出如下工作举措:
一、依法平等保护不同所有制主体、不同地区市场主体、不同行业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统一法律适用尺度,正确区分经济活动中罪与非罪的界限,精准把握司法力度和温度,按照“一案一研判”的要求,对涉市场主体案件开展必要社会调查,最大限度减少司法办案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严厉打击欺行霸市等黑恶势力犯罪,严厉打击对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敲诈勒索等犯罪,严厉打击合同诈骗和恶意逃避债务抗拒执行的犯罪,严厉打击危害金融安全的犯罪,依法严惩公职人员利用市场准入等职务之便贪污受贿、渎职失职,严肃查办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对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坚持打击犯罪与追赃挽损同步推进,依法保护市场主体自主经营权和财产所有权,让各类市场主体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发展。
三、在办理涉市场主体案件过程中,坚持结合认罪认罚、复工复产、生产自救、促进就业等因素综合判断有无社会危险性,能不捕的依法不予批准逮捕。对具有认罪认罚、达成和解协议、因起诉可能造成企业经营困难等情形的市场主体投资者、经营者、管理者、关键技术人员等人员,结合涉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主观恶性等情况,综合认定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依法适用不起诉。建立涉市场主体关键从业人员批捕、起诉报上一级检察备案审查制度。
四、在涉市场主体案件办理中探索非羁押性强制措施,降低审前羁押率。探索使用电子监控、取保候审等方法,扩大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对涉市场主体案件已经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逐人逐案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依法及时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五、及时受理、审查涉及市场主体的债权、物权、知识产权、劳动争议、破产重组等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监督纠正超期审理、违法保全、违法先予执行等问题,对明显超标的执行、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和违法处置被执行财产等情形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开展涉市场主体虚假诉讼监督专项活动,依法纠正破坏营商环境的虚假诉讼案件。
六、加强对财产征收、市场准入、自主经营、减税降费、行政处罚、征信监管等行政案件的法律监督。重点围绕执行标的、费用错误、超额冻结、处罚不当等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加强行政非诉执行监督,防止市场主体因不当强制执行措施陷入生产经营困境。深入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对于因超过诉讼期限、主体不适格造成程序空转而无法支持监督申请的,如果行政执法确有违法或不当,督促行政机关主动纠违,促进涉市场主体案件矛盾纠纷化解。
七、在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安全生产、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中,慎重提出关停等可能影响市场主体生存和正常生产经营的检察建议、诉讼请求。完善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的衔接机制,引导涉案市场主体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守法经营、健康发展。
八、加强12309检察服务中心建设,为市场主体提供“一站式、全覆盖”的检察服务。依法及时受理市场主体的举报、控告和申诉,对涉市场主体信访件做到7日内程序性回复,3个月内实体性答复办理进展情况或者结果。建立办理涉市场主体案件“绿色通道”,依法办理涉市场主体的申诉、国家赔偿案件,对受理的相关案件统一标注,快速流转、优先办理、重点监督。“运用湖北省检律衔接平台”,为律师代理涉市场主体案件提供更为便捷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