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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陵:纠正一起公安机关取证主体违法

【字号:    】        时间:2018-11-28      

   本网讯(通讯员宁焰 张婷)近日,西陵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检察官在办理一起故意杀人案中,依法监督纠正公安机关取证主体违法问题,排除非法证据4份,有效地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公平正义。

2018112,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分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请审查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承办检察官通过阅卷发现,作为该案目击证人的侦查人员应当回避,在侦查环节却参与询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且有两份言词证据系行政案件证据,被公安机关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违反了《刑诉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程序严重违法。据此,承办检察官立即向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分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相关情况,并对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经审查,西陵区检察院认定李某的行为仅造成被害人刘某轻微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考虑其持凶器恐吓他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遂于同年119日以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李某,改变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罪名,确保办案质量和公正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