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熊某、李某、姜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得西陵区人民法院全部判决支持,西陵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熊某、李某、姜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判令熊某在国家级媒体、李某、姜某在本市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判令熊某、姜某分别向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金人民币10000元和4717元。
2021年,熊某在网上认识王某(另案处理),两人共谋在江苏省常熟市收集他人实名手机号码及验证码,用于注册网络账号牟取非法利益。2022年,熊某与李某、姜某共谋在宜昌市范围内收集他人实名手机号码及验证码进行出售谋利,共非法获取1417名被害人4251张电话卡。期间,熊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元,姜某非法获利人民币4717元。
2021年1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信息。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据此,西陵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西陵区人民法院判令熊某、姜某分别按照非法获利的数额赔偿,熊某在国家级媒体、李某、姜某在本市媒体上分别对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个人信息泄露严重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是民生痛点。今后,西陵区人民检察院还将继续在个人信息保护上发力,为进一步营造个人信息保护良性生态持续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全方位构筑起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治盾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