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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检察建议 揭开虚假诉讼的“神秘面纱”

【字号:    】        时间:2023-06-20      

                 

近日,西陵区检察院针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发出的再审检察建议,获法院采纳并改判。该案的办理既保障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又打击了民事虚假诉讼行为,维护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发现线索

2022年7月,西陵区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杨某与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可能构成虚假诉讼,遂依职权启动检察监督程序。通过调阅原审卷宗、调查银行转账流水、查询不动产权属登记以及询问案外人等,查明了案件事实。

经查,杨某与邹某本是朋友关系。2015年,杨某以借款合同、银行转账流水等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邹某偿还借款410万元。立案当日,邹某便表示自愿放弃答辩期,双方旋即在法院主持下达成民事调解协议,约定“邹某在立案次日前还款410万元,并将邹某名下房屋办理抵押以担保还款”。

调查核实

该院承办检察官经调查核实发现,杨某于2015年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出借”给邹某的资金,事后又通过邹某实际控制的案外人银行卡回转至杨某账户。杨某与邹某之间的资金交易,通过案外人账户最终形成一个闭环,涉案借款实际并未发生。双方通过此种转账方式,虚构了债权债务关系。

督促再审

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依法应该再审。首先,杨某与邹某恶意串通,通过捏造借款事实、伪造银行流水、借款合同等证据而虚构债权债务,双方实际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其次,杨某与邹某恶意串通,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由于邹某对外还存在多个债务,双方合谋在涉案房产被另案查封前,以诉讼方式达成调解并为虚假债务设定房产抵押,让杨某享有优先受偿权,目的就是为了规避执行,谋取个人非法利益。最后,双方提起的虚假诉讼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该案双方当事人在无任何实质对抗性的前提下积极达成调解协议,致使法院错误作出调解书。该行为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扰乱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鉴于上述情况,西陵区检察院遂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作出再审判决,认为杨某与邹某构成虚假诉讼,判决驳回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检察官说法

1.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指当事人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裁判,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检察机关有权对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民事调解书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获得的民事调解书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监督。

3.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