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云“日防夜防,家贼难防。”原以为的玩笑话,岂料竟成了残酷的现实。恋爱之时,两人浓情蜜意,然而转身,曾经的恋人就变成了盗窃钱财的贼人。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女主播张某在直播平台进行直播时,遇到了出手阔绰的唐某,唐某常常在直播间刷礼物,俨然成了“榜一大哥”,二人也因此熟悉,并发展为交往对象。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在同居生活期间,唐某偷偷记下了张某手机密码,趁其睡觉时偷偷转走了23000元。张某发现后,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到案后查明,唐某本是一名厨师,其在张某直播间“打赏”装成大款骗取张某的信任,趁张某不备,利用偷偷记下的张某手机密码,分四次转走23000元,除部分所得赃款用于恋爱中的日常花销外,剩余均被唐某挥霍一空。
经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窃罪。鉴于唐某认罪认罚、主动退赃,最终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相关法条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有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情形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恋爱不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在恋爱关系中,非法窃取恋爱对象财物同样是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本案中,唐某趁张某不备偷偷转走张某的钱款,其行为属于盗窃既遂。至于所窃取的钱款是否为被害人消费,并不影响盗窃罪的构成。
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恋爱中要保持理性,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忌“恋爱脑”,谈恋爱时一定要了解对方品行,避免“引狼入室”。如发现违法情况,应保存好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