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贪小利,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组织多名 "卡农" 跨省来宜,以虚假理由开设对公账户供上家使用。近日,经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吕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案情回顾
2025年,吕某在上家安排下从外地来到宜昌市西陵区,带领多名 "卡农" 以 "注册公司" 等虚假理由前往银行开设对公账户,再交由上线使用。截至案发,这些账户累计流入资金数千万元,其中涉诈资金数百万元,吕某非法获利数千元。办案人员进一步查明,吕某并非初犯:2022 年,他因联系 "卡农" 为上家办理对公账户接收非法资金,被外省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2024 年初刑满释放。此次案发,距他出狱仅一年多。
检察履职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我院承办检察官全面审阅案卷、讯问犯罪嫌疑人、核实相关证据,认定吕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组织办卡,刑满释放后一年多再次实施同类犯罪,系累犯,虽认罪认罚,但依法应当从严惩处。检察机关遂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意见和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租借、买卖银行卡和对公账户,看似 "躺着赚钱",实则害人害己:一旦账户被用于违法犯罪,本人轻则面临金融惩戒、账户受限,重则构成犯罪、锒铛入狱。切勿为蝇头小利充当犯罪 "工具人",也不要随意将账户出借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