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西陵区某超市内,叶婆婆拿着挑选好的蔬菜,来到收银台准备结账,可是摸索来摸索去,却始终不见钱包的踪影,万般焦急之下,她猛地想起刚刚买菜时的可疑身影,她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警察同志,我的钱包被偷了!”
案情介绍
2024年3月的某日清晨,马上就要满八十岁的叶婆婆和往常一样来到家附近的超市买菜,正当她挑选果蔬时,一名包裹严实、戴着黑帽子蓝色口罩的女子多次向其近身贴靠,似乎是有意无意地要与叶婆婆产生身体接触。叶婆婆一开始也只是觉得奇怪,但也没太在意,直到付钱时找不到钱包时,她才意识到自己的钱包被偷了。“钱包里有一千元现金,那是我一个月的生活费!”叶婆婆报案时急切地对民警说道。
次日,公安机关经过摸排研判,最终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抓获。2024年5月,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起诉至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
审查过程
检察官在办案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也是一位年近七旬的老人,且李某某2009年至2023年期间,曾多次因盗窃罪获刑。“反正不是我干的,我没有偷东西!”李某某态度强硬,拒不认罪认罚,于是检察官在“零口供”的情况下,从客观线索出发,结合视频监控、查获现金等证据,最终认定李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并向法院提起公诉。与此同时,检察官在与民警的配合下,将查获的800元现金交还给了叶婆婆,同时联系李某某家属代为退赔了200元,挽回了叶婆婆的全部损失。
在法庭上,检察官考虑到被告人年龄较大、犯罪数额较小,建议量刑有期徒刑七个月。听到检察官的量刑建议后,李某某潸然泪下,并当庭认罪认罚,“我这次偷的钱只用去买了药,我以为因为我前科太多,这次会被判好几年,所以不敢承认,感谢检察官给我这个机会!出去之后我一定不会再犯!”最终,法院采取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老年人的规定:
第十七条之一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检察官提醒
本案的犯罪人与被害人均是老年人,案件虽告一段落,而未来该如何保障叶婆婆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如何引导李某某的生活重回正轨,才是我们努力的方向。在老龄化社会的大环境下,社会各方既要维护老年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也要保障老年人的生活需求,而不致于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让广大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