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切配合入室盗窃
包裹严实躲避监控
拒不交代犯罪事实
认为“零口供”可以逃避法律追究
企图蒙混过关
但终究难逃法网
案情回顾
2023年12月,邱某和刘某驾车来到宜昌市西陵区某小区内,两人分工合作,由邱某用口罩、衣帽将自己包裹严实后进入楼栋实施盗窃,刘某在楼下“望风”。邱某使用开锁工具入户后,将被害人沈某家中价值8万余元的金银首饰盗走。得手后二人随即离开宜昌前往重庆,途径重庆市万州区时,邱某将盗得首饰交由刘某销赃。同月10日,经被害人沈某报案,公安机关立案后于同月20日将邱某、刘某抓获。
嫌疑人邱某和刘某被抓获归案后,均矢口否认实施盗窃行为,拒不供述案情具体细节,企图逃避法律制裁。
经过仔细梳理在案证据,检察官认为本案虽近乎“零口供”且疑点重重,但犯罪线索仍然有迹可循。了解到公安机关已经掌握了刘某销赃的证据,就以刘某为突破口,引导侦查机关采取逐个击破的方式,分化瓦解两名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帮助优化讯问提纲的基础上,经六次讯问,刘某最终如实供述了参与盗窃并销赃的行为。而邱某在“零口供”的情况下被提起公诉。
面对邱某强硬的态度,承办检察官对案件细节进一步抽丝剥茧,最终在邱某供述中找出漏洞,进一步完善证据链。庭审时,面对承办检察官充分确凿的证据,邱某态度逐渐松动,经过释法说理邱某当庭认罪,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邱某、刘某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二年,并各处罚金一万五千元、五千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人可以不说话,但证据“会说话”,拒不交代犯罪事实非但无法逃脱法律制裁,反而会失去认罪认罚从宽的宝贵机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