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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人,莫当新型“跑分”工具人!

【字号:    】        时间:2024-11-14      

 

所谓“跑分”,就是犯罪分子利用他人的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为其他非法资金的接收转移提供渠道,从而切断非法资金的追查线索,并从中获益,也就是常说的“洗钱”。

近期,一种新型的犯罪陷阱正悄然威胁着年轻人,那就是充当监督“跑分”卡主取现的工具人。上游的犯罪分子在收到诈骗、赌博等犯罪所得资金后,为了防止被公安机关冻结,需要尽快将账户内的资金取现转移。然而,这些去取现的卡主存在卷款逃跑的风险,于是上游犯罪分子又安排另一人来陪同监督卡主取现,并将取到的现金按要求交付到指定地点,大学生小谢便是落入了这样的圈套。

“虽然我知道卡主取的这些现金肯定是违法犯罪的,但是一开始我认为我没有提供银行卡,也没有帮忙去银行取现,仅仅是站在银行外面盯着卡主不让他跑了,这样做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现在看来,我这样想真的是自作聪明了,我非常后悔,我自愿认罪认罚,希望司法机关能对我从轻处罚。”小谢懊悔地说道。

2024年4月,刚满18岁的小谢在社交软件上看到一则“高薪兼职”的信息,缺钱的他联系了发布该信息的用户。对方让他听从指令安排,监督卡主取现后将现金交到指定地点,一次500-800元报酬。面对高额的利润诱惑,小谢心动了。于是,对方一直通过微信指挥小谢,先是帮他购买了5月从河南到江西的高铁票,又帮他安排好了入住的宾馆,让他等候指令,当晚就见到了准备取现的卡主。次日早晨,小谢接到指令监督该卡主去银行取现10万元。二人正在银行取钱的过程中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异常并及时报警,被当场抓获。经查证,该笔10万元资金系诈骗犯罪所得,已经及时发还给被骗的受害人。

目前,该案正处于审查起诉阶段,西陵区检察院检察官认为,小谢的行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其初犯,属于犯罪未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理。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项“价值总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检察官提醒

不法分子利用年轻人法律意识淡薄和急于赚快钱的心理,诱使其参与非法活动。但广大年轻人要意识到,监督卡主取现并非正常的工作或者兼职,而是已然成为了协助犯罪分子洗钱的帮凶。一旦参与其中,不仅会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还会给自己的人生留下无法磨灭的污点,毁掉大好前程。

在此,我们郑重呼吁年轻朋友们,要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面对来历不明且轻松高薪的“工作”,务必保持警惕,不要被诱惑。要明白,只有通过合法的途径和努力,才能实现真正的成功和幸福。

让我们共同抵制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为青春筑牢法律防线,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