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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买卖需许可,非法经营要不得!

【字号:    】        时间:2024-11-22      

 

2022年9月,吴某某在宜昌市西陵区租用门面,注册成立了宜昌市西陵区食品经营部,因不符合条件,未能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吴某某便找到朋友谭某某,以8000元的报酬借用了谭某某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自己的店面经营烟草专卖品。殊不知,这已然构成违法行为。

2023年5月,谭某某因非法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转让给吴某某使用,被烟草部门注销了证件。此后,吴某某竟然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收购卷烟后进行零售,继续在店内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

2024年1月,宜昌市烟草执法人员对吴某某经营门店进行查处,现场查获并扣押各类卷烟81个品种,共计177.9条。经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上述扣押的卷烟均为真品,认定价值为82908元。而在案发时,吴某某始终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经审查,吴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吴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经西陵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如违反上述规定,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持证人所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烟草专卖局将不予延续,甚至可以取消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西陵区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提醒,凡是涉及到买卖、出借烟草许可证的,这个“好人”当不得,这个证件也借不得!一旦出租出借行为情节严重,涉及非法经营、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违法犯罪行为,换来的不是巨额利润,而是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