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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她被搭讪后......

【字号:    】        时间:2024-12-20      

 

和三五好友相聚在一起,举杯畅饮,这本是一件放松和开心的事。但饮酒过度,可能导致对自己的行为后果缺乏准确判断,容易出现过激行为,甚至引发寻衅滋事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总有人会以酒后意识混乱为由来推脱责任,那醉酒是否能成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借口呢?

案情简介

20247某日凌晨,某、某与某三位女性在宜昌市西陵区某烧烤店内宵夜时,被店内另外一桌的男性顾客陈搭讪要求熊喝一杯酒,熊拒绝后,双方发生口角。

随后,陈某的同桌朋友某(女)、姜某(女)、覃某(女)三人为了给朋友出头,借着酒劲逞强耍横,殴打被害人熊某、某与某,造成三人头部及身体多处损伤,经鉴定均为轻微伤。丰某、姜某、覃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表示当时是因为喝了酒不太清醒,才做出了违法犯罪行为,三人非常后悔,并联系赔偿被害人共计7万元。

经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丰某、姜某、覃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丰某、姜某、覃某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最终判处丰某、姜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两年;判处覃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两年。

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第四款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醉酒不是开脱罪责的借口,醉酒后放任言行、寻衅滋事,触碰到法律红线,同样难逃法律的制裁。检察官提醒大家,饮酒要适度,切勿贪杯而因“醉”获“罪”,让自己追悔莫及。同时,请女性朋友在外务必提高警惕,如遇搭讪,在无法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请尽快保持距离和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