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三五好友相聚在一起,举杯畅饮,这本是一件放松和开心的事。但饮酒过度,可能导致对自己的行为后果缺乏准确判断,容易出现过激行为,甚至引发寻衅滋事的违法犯罪行为。但总有人会以酒后意识混乱为由来推脱责任,那醉酒是否能成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借口呢?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某日凌晨,熊某、顿某与胡某三位女性在宜昌市西陵区某烧烤店内宵夜时,被店内另外一桌的男性顾客陈某搭讪,要求熊某喝一杯酒,熊某拒绝后,双方发生口角。
随后,陈某的同桌朋友丰某(女)、姜某(女)、覃某(女)三人为了给朋友出头,借着酒劲逞强耍横,殴打被害人熊某、顿某与胡某,造成三人头部及身体多处损伤,经鉴定均为轻微伤。丰某、姜某、覃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表示当时是因为喝了酒不太清醒,才做出了违法犯罪行为,三人非常后悔,并联系赔偿被害人共计7万元。
经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丰某、姜某、覃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丰某、姜某、覃某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最终判处丰某、姜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两年;判处覃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两年。
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第四款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醉酒不是开脱罪责的借口,醉酒后放任言行、寻衅滋事,触碰到法律红线,同样难逃法律的制裁。检察官提醒大家,饮酒要适度,切勿贪杯而因“醉”获“罪”,让自己追悔莫及。同时,请女性朋友在外务必提高警惕,如遇搭讪,在无法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请尽快保持距离和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