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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一夏丨警惕!这种“外快”赚不得!

【字号:    】        时间:2023-08-28      

2021年5月,宜昌市西陵区的李某感到“手头有点紧”,想找个途径赚点外快。恰好此时熟人杨某联系他,说自己正在收购银行卡,给菲律宾的赌博网站“跑分”,每张银行卡收购价1700元。李某听后心动不已,明知违法,仍抱着侥幸心理向其出售3张银行卡,共计获利5100元。

李某并未意识到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此后数月间还将新电话卡开通的微信、支付宝账号出售给杨某,并介绍朋友向杨某出售银行卡。最终,被告人李某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检察官说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罪最常见的行为类型就是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进行转账“跑分”。诈骗犯罪分子收到赃款后,为了确保安全需要通过“跑分”来洗钱,这就需要大量的银行卡作为洗钱的工具。如果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银行卡给他人,情节严重,就构成帮信罪。

日常生活中,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以及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给犯罪分子,否则不仅将受到刑事处罚,还将面临信用惩戒、限制业务、严管账户、法律处分等四大惩戒,日常转账、收发红包和扫码付款等也受到影响。

天上不会掉馅饼,在找副业、挣外快时需要我们提高警惕,远离违法犯罪行为,切勿存在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