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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不是伤害她的理由

【字号:    】        时间:2023-09-15      

                  

一曲终当好聚好散,如果因前女友拥有新的感情,就心生愤懑,向前女友施以暴力手段索要巨额“分手费”,最终自己也难逃法律的惩处。近日,经宜昌市西陵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胡某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3年1月的一天,因得知前女友龚某某有了新男友,胡某心生不满,意欲找龚某某理论分手后的感情事宜,便邀约刘某一同前往。后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胡某强行闯入龚某某的住处,用拳头殴打她和她的现男友杨某涛的头、面部持续约半小时,并呵斥龚、杨二人下跪。期间,胡某安排刘某拍摄视频,并电话邀约董某,董某到现场后多次用脚踢踹杨某涛身体。

随后,胡某以恋爱期间曾购买礼物为由,向龚某某、杨某涛索要“损失费”24万元。杨某涛因惧怕,当场筹借14万元人民币并经龚某某转账给胡某,同时龚、杨二人向胡某出具10万元欠条一张。期间,胡某等人扬言“不给钱就活埋”,使用言语威胁、暴力殴打等方式催促杨某涛筹款。次日凌晨1时许,胡某、董某和刘某离开龚某某住处后,胡某随即向董某、刘某各转账1万元作为“辛苦费”。

害怕不已的龚、杨二人直至胡某等人离开才敢报警。案发后,胡某,董某,刘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时胡某与龚某某,杨某某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并获得了龚,杨二人谅解。经鉴定,被害人龚某某、杨某涛身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检察机关认为,胡某等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构成敲诈勒索罪。在犯罪数额认定上,该院认为,14万元为犯罪既遂部分,10万元为犯罪未遂部分,应认定犯罪数额为24万元。经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采纳该院公诉意见,除胡某作出以上判决外,董某、刘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