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阿强与阿珍大学期间认识,后发展成恋爱关系,大学毕业后两人在W市生活工作。阿强在父母帮助下按揭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的首付与办证税费均由阿强父母以汇款转账方式转至阿强账上,再由阿强与开发商交易。在办理房产证、土地证产权登记时房屋的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均登记为阿强和阿珍共同共有,该房产交付后由阿珍父母出资装修。
后两家在协商结婚过程中产生矛盾导致分手,阿强要求阿珍配合变更登记房屋产权人为阿强单独所有,阿珍拒绝并要求平均分割该房产。阿强诉至法院,请求将涉案房屋判归阿强单独所有。
阿强:房子的首付是我父母出资的,应该归我。
阿珍:即使房子的首付款是你父母出的,但房子登记在我们两个人名下,这属于赠与,我依法享有一半的所有权。除非支付我一半的费用,否则我不同意变更登记。
那么,问题来了,这间房子的所有权到底归谁?
检察官释法
该案的争议在于涉案房屋的所有权问题,案中的婚房应属于阿强单独所有。
1.《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十条的相关规定,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以实际交付发生为准,赠与行为完成,所有权发生转移。但该案并不属于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情形,根据双方陈述、证人证言,阿强购房后登记二人所有的目的,可以认定是为了与阿珍缔结婚姻关系共同生活,然而这个最终目的并没有实现。
2.在没有结婚的情况下,取得对方为了婚姻生活准备的大额财产,难以认定有合法依据,即使有也是违背法律之精神,不符合公平正义和社会常理。该案中,根据转账凭证、买卖合同、按揭还款单,应当认定该房屋是阿强家人出资以阿强的名义购买。双方最终没有缔结婚姻关系,阿珍占有房屋没有合法基础,阿强有权基于不当得利请求受赠人阿珍返还财产。
3.阿珍家人对于该房屋装修的出资应予认可。
判决结果
该案最终判决,涉案房屋归阿强单独所有,阿强支付给阿珍相应的装修款,双方在判决后表示服从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