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彩风格
您的位置:西陵区检察院 > 以案释法

确认过眼神,这就是我同学的车!

【字号:    】        时间:2023-10-27      

20237月,宜昌一初中生小豪将自行车停放在某商场室外停车场,该车辆为某知名品牌最新款山地自行车,当时该车并未上锁。

与此同时,犯罪嫌疑人柳某步行至此,发现这辆未上锁的精致自行车,遂心生贪念,将该自行车骑至家所在的小区楼栋过道停放,和自己的旧自行车锁在一起。

当小豪返回取车时,发现自行车丢失后报警。正当民警和小豪因为自行车无迹可寻而一筹莫展之时,巧合来了——小豪的同学小帅意外发现这辆自行车被锁在自家小区最里面的楼梯间,“这就是小豪的自行车!”于是马上通知了小豪。小豪确认后再次报警,并在父亲陪同下取回自行车。

几日后,柳某被民警抓获,经鉴定,涉案自行车价值2148元。柳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承办检察官考虑到其系初犯,情节轻微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且态度良好自愿认罪认罚,同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决定依法从宽处理。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检察官提醒

1.贵重物品随身携带:外出时要随身携带财物,如手机、钱包、银行卡等贵重物品,不要将其放在包包或衣物的外部,尽可能使用内兜。

2.防盗措施必须做好:凡停车必锁车,不要因为离开时间短而放松警惕,以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3.外出行动注意行踪:在外时要注意周围环境,尤其是人流密集的地方,要时刻留意财物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