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刘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法院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24年3月,刘某某容留于某在其轿车吸食毒品海洛因。除此之外,2024年2月至5月,刘某某多次容留于某、何某等人在其家中吸食、注射毒品海洛因,后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抓获。
本案中的刘某某自己不吸毒,但为了所谓朋友义气放任他人在自己家中、车内吸食、注射毒品,自己也没有贩毒,怎么就构成犯罪了?毒品犯罪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公民身心健康,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打击是全链条的,容留他人吸毒行为也受刑法打击。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依法告知刘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对刘某某进行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刘某某充分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后,自愿认罪认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具体而言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支配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对于容留场所的界定,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长期固定的住房或其他场所,也包括行为人临时租赁的酒店、旅店、饭店、KTV包厢等,还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
【检察官提示】切勿碍于情面、抱有侥幸心理,在自己管理、支配的场所或交通工具内放任他人从事吸食、注射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在日常生活中,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拒毒防毒意识,时刻保持警惕,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如果发现吸毒人员在自己所属场所吸食或注射毒品,一定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及时报警,共同营造一个和谐健康、绿色无毒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