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6月6日上午9点,经西陵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陈某涉嫌受贿罪一案在西陵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市、区两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党员干部近200人现场旁听了庭审。
该院指控,被告人陈某在2015年至2024年担任市政、城管、住建等部门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接市政工程、市政设施维修项目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100.8万元,数额巨大,构成受贿罪。
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提出的量刑进行了精准举证;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围绕犯罪构成,对将被告人以受贿罪交付法庭审判的理由进行了充分说明,有力揭露了犯罪事实。同时,围绕陈某的受贿金额问题,公诉人进行了充分的释法说理,当庭指出,根据刑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受贿罪的规定,陈某收受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3万元以上,影响了职权行驶,应当认定为受贿,且其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对其受贿罪的认定。最终,被告人陈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在揭露犯罪的事实的同时,还结合该案的具体情况,深入剖析了陈某滑向犯罪深渊的原因,对近200名旁听的党员干部进行了深刻的警示教育。公诉人当庭指出,庭审不仅是对被告人的审判,更是对全体公职人员的警示,只有坚定理想信念,时刻严守底线,对纪律和法律常怀敬畏之心,才能防微杜渐,抵制各种诱惑,才能不辜负党和人民的信任和重托。
庭审结束后,一名旁听人员表示,作为工程项目领域工作人员,这个案件很有警示教育意义,公诉人的警示教育环节做的很好,让大家感触很深,达到了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