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彩风格

虚开发票这条路,走不通!

【字号:    】        时间:2025-07-25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更是支撑社会发展、民生改善的坚实基础。然而,总有少数人妄图通过违法手段逃避纳税义务,最终却难逃法律的制裁。近日,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就给心存侥幸者敲响了警钟。

基本案情

2021 年至 2023 年间,谢某在担任甲公司法人代表期间,经冯某和李某介绍,在没有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乙公司和丙公司为甲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71张。冯某和李某从中赚取介绍费共计34余万元,谢某则使用这些虚开的发票进行抵扣,最终造成国家税款损失82余万元。案发后,谢某补缴了全部税款,冯某、李某也退缴了违法所得。

经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对谢某、冯某、李某三人提起公诉。最终,三人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刑罚缓刑三至四年,并处罚金五至十万元不等

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行为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谢某、冯某、李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流失,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必须依法惩处。

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和企业应尽的法定义务。它不仅支撑着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教育医疗保障等公共事业发展,更与每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任何试图通过虚开发票等手段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都是对国家法律的漠视,也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企业和个人,要牢固树立依法纳税意识,严格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切勿抱有侥幸心理,触碰法律红线,否则必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