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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经理 “监守自盗” “伸手” 必被严惩

【字号:    】        时间:2025-10-24      

 

物业费、停车费交给物业,本是对家园服务的信任,没想到却成了个别从业者“谋私”的工具! 近日,西陵区检察院依法对一起物业经理涉嫌职务侵占、诈骗案提起公诉,法院最终作出有罪判决。这起案件不仅让违法者付出法律代价,更为物业行业敲响廉洁警钟,也为广大业主送上实用法治提醒。

案情简介

“管家”变“蛀虫”,两宗罪难逃法网。2022 年 3 月至 2023 年 12 月,姜某在宜昌市西陵区某小区物业管理处担任经理期间,本应是业主与物业间的 “贴心管家”,却把手中的“代收权”变成了“敛财术”。任职期间,他负责代收小区部分业主的物业费、停车费、水电费,面对经手的资金,姜某动了“歪心思”—— 他采取“不上报、不上交”的隐蔽方式,将代收费用悄悄截留,非法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日常消费,全然无视物业公司的财务规定与法律红线。

2023 年 12 月,小区停车费收缴方式迎来重要调整:不再由物业公司代收,改由业主通过指定手机程序自行缴纳。这一关键变化,姜某早已知晓,却没有停止“伸手”的念头,反而想出了更具欺骗性的手段。他故意向业主隐瞒缴费方式变更的事实,编造 “我还能代收停车费”“通过我缴费能享优惠” 的虚假信息。不少业主出于对 “物业主任” 身份的信任,纷纷按其要求将停车费转入姜某个人账户,全部用于个人挥霍。

纸终究包不住火。随着越来越多业主对缴费流程产生疑问,加上物业公司财务核查发现资金缺口,姜某的违法行为逐渐暴露。业主们陆续向物业公司反映情况,物业公司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件移送至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后,检察官依法审查查明:姜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业主钱款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后,西陵区人民法院采纳全部指控意见,以姜某犯职务侵占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检察官提醒

承办检察官在此温馨提示辖区群众:

物业是社区服务的 “窗口”,从业人员手中的 “便利权”,本质是业主与公司的 “信任权”。切莫把职务便利当作 “谋利捷径”,要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做到代收款项 “日清日结、及时上缴”,主动接受业主与公司的双重监督;更要敬畏法律,明白“一次伸手,终身污点”,任何侵占、骗取财物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缴纳物业费、停车费等费用时,务必关注物业公司通过公告、微信群等渠道发布的官方通知,及时了解缴费方式、账号等信息的变更;遇到 “私下代收”“缴费优惠” 等说法时,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可通过物业公司办公点、官方电话等正规途径核实;缴费后一定要保留好转账记录、收据等凭证,一旦发现疑似侵占、诈骗行为,及时向物业公司、社区或公安机关反映,必要时可向检察机关咨询法律帮助,用法律武器守护自己的 “钱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