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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轻人别踩坑! 火爆的“上头特饮”实为毒品

【字号:    】        时间:2026-01-20      

 

案情简介

“冲浪液有货了,黑瓶10毫升现在只要598元,转账即可购买!”杨某收到微信好友“伟哥诚信”发来的销售信息。心生疑虑的杨某查询后,发现这类产品可能含有类似“神仙水”“失忆水”的毒品成分,随即报警。

经公安机关侦查,一个以网络销售为渠道、层级清晰的贩毒团伙浮出水面。上线王某某(已被异地立案侦查)通过社交软件招募代理,层层发展下线,秘密销售含有国家一类管控精神药品γ-羟基丁酸成分的所谓“冲浪液”。该团伙中,李某、周某超、虞某越三人分别作为不同层级的代理,通过微信等渠道向不特定人群销售,并提醒买家删除聊天和转账记录以规避查处。至案发,三人非法获利共计2300余元。经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李某、周某超、虞某越三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二年不等,各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检察官提醒

认清毒品伪装:毒品可能以“冲浪液”“电子烟油”“减肥药”等形式出现,特别是含有γ-羟基丁酸等国家列管精神药品成分的“网红产品”,实为新型毒品,滥用易导致昏迷、成瘾,危害极大。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通过社交软件隐蔽销售违禁物品,删除记录、熟人销售等手段无法逃避法律制裁。明知是毒品仍贩卖,即便层级低、获利少,也已触犯刑法。

切勿好奇尝试:广大市民应提高防范意识,不购买、不尝试来源不明、成分可疑的“特效产品”。如有发现类似销售行为,请立即报警。

敬畏法律底线:该团伙在已知同行被查处、产品属违禁品的情况下仍继续销售,最终自食其果。法律红线不容挑战,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