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醉酒后为发泄情绪,砸了别人的车,这下真的‘醒’了!”2026年3月,陈某某收到法院判决书时,追悔莫及。一次醉酒后的失控行为,让他从医院的醒酒室直接走进了法庭,最终因寻衅滋事罪身陷囹圄。
案情简介
2025年9月21日深夜,陈某某与朋友饮酒聚餐后,因醉酒状态被送至宜昌市中心医院西陵院区醒酒。然而,酒精的作用并未消退,在醒酒期间,陈某某无故追逐医院急救人员,一直追至该院5号楼门口的路段。
此时,被害人向某某正驾驶轿车路过该地。陈某某在情绪驱使下,竟无故对路过的车辆实施了打砸行为,导致向某某的车辆多处损坏。后经宜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车辆损失价值为人民币4252元。陈某某到案后,对酒后失控、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案由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陈某某酒后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最终,法院判决陈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检察官提醒
(1)认清行为边界,醉酒不是“免罪金牌”。无论是否饮酒,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对自己的行为负责。酒后实施的殴打他人、任意损毁财物等行为,一旦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标准,就将构成犯罪,面临刑事处罚。
(2)约束自身言行,勿因“小冲动”酿“大祸”。在公共场所,因琐事或极端情绪就随意发泄,损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利,法律必将予以严惩。要时刻保持理性与克制,尤其是在饮酒后,更需注意言行,避免因一时冲动付出自由代价。
(3)倡导文明饮酒,守住法律与道德底线。朋友相聚,小酌怡情,但应量力而行,切忌酗酒贪杯。饮酒者自身要加强自律,同行亲友也应尽到必要的劝阻、照顾义务,防止因醉酒导致行为失范,甚至引发违法犯罪。守住法律底线,既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他人和社会负责。
本案是一起因醉酒失控引发的典型案例。不少人错误地认为“酒后无德”可以成为免责的借口,甚至将酒后滋事视为“情有可原”。然而,法律绝不答应!在刑法意义上,醉酒的人犯罪,同样应当负刑事责任。酒精不是违法犯罪的理由,更不是逃避惩处的“护身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