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2026年2月14日,徐某在宜昌市西陵区某小吃街闲逛时,见被害人李某手机外露,遂临时起意实施盗窃。其尾随李某至拐角处,趁人不备,贴身扒窃走李某上衣右口袋内的苹果iPhone16ProMax手机一部。得手后,徐某发现涉案手机价值过高,畏惧被依法严惩,遂于当日23时许,返回小吃街,将手机送至保安岗亭,谎称手机系其捡拾所得,委托保安还给失主。经价格鉴定,涉案手机价值6300元,属数额较大,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经查,徐某曾因盗窃罪多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此次再次实施盗窃犯罪,系累犯。检察机关坚持依法严惩犯罪,结合其累犯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依法从严提出量刑建议。2026年5月26日,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检察官提醒
很多人存在认知误区,认为盗窃后主动归还财物就可以免予处罚,这一想法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盗窃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完成秘密窃取财物的行为、达到追诉标准,犯罪即既遂,刑事追责不可免除。本案中,徐某曾因盗窃多次获刑,不思悔改、再次作案,属于法定累犯。其案发前退赃行为,仅能挽回被害人经济损失,无法突破刑法对累犯从重处罚的硬性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坚决严厉打击此类屡教不改的盗窃犯罪。法律底线不容触碰,屡犯必将重惩。任何事后退赃的补救行为,都不能成为规避严厉刑事处罚的理由。请广大市民务必敬畏法律、严守底线,切勿心存侥幸、屡教不改,以身试法必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